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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9  点击量: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我院2016年秋季高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田秀萍

    成员:陈玉阁、田利平、张建军、蒋晓荣、马良军、李青、刘丽松、于淑娟、白洁、胡振明、刘晓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

    二、评审对象、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高职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高职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为高职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基本条件为:

    (1)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截止到评审奖助学金时未受纪律处分;

    (3)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个人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没有故意拖欠学费记录。

    2.国家奖助学金相应条件为: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特别突出;上学年度,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及创新能力测评均为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评选范围内前三名);上学年度获得过学院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省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及其他竞赛或活动中获得奖励者优先(以证书为准),获得集体奖励者的应为主要参加人,由所在系、部出具书面证明。

    (2)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努力,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特别突出;上学年度,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及创新能力测评均为良好;上学年度获得过学院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其他单项表彰;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不低于80分;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学年度所有课程全部合格(含补考后及格),自入学以来无重读科目;一年级新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至助学金评审时无旷课现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贫困生认定要求
    贫困生认定按照我院《学生手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一)建档立卡学生(以申请表扶贫办盖章为准)可直接认定为贫困生。各系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复印件做为贫困生资料留底备案。
    (二)由于贫困生认定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基础工作,建议各系(各班级)对认定结果进行排序,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贫困生认定过的班级,如果贫困生申请人数和学生家庭困难情况有较大变化的或重新组班的,需重新进行认定。
    (四) 贫困生认定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只需盖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不再强调三级证明。各系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开具的贫困证明作为贫困生原始资料留底。
    四、名额分配及说明
    (一)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按照各系学生数量分配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表)。
    (二)国家奖学金由系初选后申报,经院综合评选,最后在全院范围内择优确定报送人选。
    (三)助学金分三个等级评选,要求一、三等级人数相同。
名额

系别
国家奖学金

推荐名额
励志奖学金

名额
助学金

名额
学前教育系 1 17 149
艺术传媒系 1 20 150
建筑化工系 1 15 98
管理工程系 2 61 462
机械工程系 1 22 150
汽车工程系 1 22 159
自动化工程系 2 63 432
总计 9 220 1600
    五、评选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8月28日— 9月18日学生本人申请、系初评推荐候选人,在全系公示五个工作日。9月13日前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9月19日— 9月21日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审核、评比,候选人进行答辩陈述;
    9月22日— 10月8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10月9日­­— 10月10日拟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出红头文件,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9月9日— 9月22日学生本人申请、班级、系评选,在本系公示五个工作日;
    9月23日— 10月8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
    10月9日— 10月10日,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报告,出红头文件,报省教育厅审批,10月14日前其他纸质资料(奖助申请表和贫困认定表)报送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奖学金落实到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落实到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二)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把关本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三)坚持标准。在认真做好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调查、认定工作基础上,保证品学兼优特别困难学生,孤儿及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在评选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对象、申请条件等标准。
    (四)严格程序。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系级初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等程序,严格筛选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
    (五)严肃纪律。奖助学金评审须阳光操作,公开运行,评审过程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责任人;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对学生本人作淘汰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七、报送资料及注意事项
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表中要求信息填写完整,纸质资料必须有主管书记的签字。奖助学金申请表中的申请时间要统一,所有奖助材料均以系为单位按照奖项类别汇总统一报送。
    (一)国家奖学金(一份纸质版)、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纸质及电子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纸质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纸质及电子版);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纸质版)、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纸质及电子版);
    (四)贫困生认定申请表(一份纸质版);
    (五)所有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所有初审名单表格使用Excel格式,公民身份证号码栏中数字间不得有空格,学号应正确填写。
    附件:
    附件1.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
    附件3.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4.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附件5.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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