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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2  点击量: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每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经学院正式注册并正常学习且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比例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三个档次。认定时,按以下相关标准确定人选,原则上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6%,困难学生不超过7%,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3%。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不足以完全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

4.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二)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1.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父母务农,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在接受常年治疗且无其他赡养人,而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5.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维持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为困难的学生。

(三)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

5.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在同等条件下要考虑学习成绩;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参与院、系、班集体活动表现;获得各级奖励;道德品质等因素。

(四)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具备受助资格,已经取得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经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应取消其资格)

1.不诚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考试作弊者;

4.有吸烟、酗酒、赌博、沉溺于网络等违规违纪行为者;

5.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挥霍浪费及不良消费行为;

购买使用高档手机或手机月消费过高者;购买使用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者;购买高档服装、使用高档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明显高于学生一般生活水平者;经常外出用餐或日常饮食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学生一般生活水平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学习不努力,截止到助学金评审时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系成立以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系行政秘书、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系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

(三)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辅导员助理、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资助相关工作。

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选举产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自愿申请,由本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交,不再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班级评议。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因素、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发展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因素以及在学院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评议确定本班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报各系级资助工作组进行复核

(三)系级复核。系级资助工作小组参考学生入校后每月平均生活消费状况,认真复核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资助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系级资助工作小组复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级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级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级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立档案。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七条 认定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和各系共同完成。新生按要求和程序综合认定,高年级学生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二)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班委会、党(团)支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

(三)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五)学院在资助网站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在学生处设立意见反馈电话,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具备受助资格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申请国家助学金;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4.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5.申请困难补助、社会资助;

6.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且已受助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学校、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2.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按时履约,及时还贷;

4.学生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1月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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